出现裸贷、暴力催债等乱象的原因,是“非法放贷”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制度困境。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为遏制近年来裸贷、暴力催债等民间放贷引发的恶性事件,3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裸贷、暴力催债等民间放贷乱象一直广受关注。专门向高校学生发放贷款的“校园贷”中,个别放贷者的放贷条件是贷款学生的裸照和视频,但由于隐私保护失控,大量大学生裸照、视频被传至网络,债务人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犯,身心和名誉遭受巨大损害。
除裸贷事件外,暴力催债事件也屡有发生。“山东于欢案”在去年广受舆论关注,2017年8月,该案中催债方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厉莉认为,出现上述乱象的原因,是“非法放贷”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存在制度困境。
在厉莉看来,“非法放贷”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民间个体间偶发的借贷行为,即使收取高额利息,亦不属于《刑法》分则语境下的“非法放贷”。
在行政法层面,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出台新规,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但“非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境。
在民事法层面,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放贷”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的借款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主要依据为最高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和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均受到法律保护,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厉莉认为,问题在于,高息并非问题的本质和要害。“非法放贷”与“高利贷”有共同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例如,某“非法放贷”经营主体,放贷利息仅为年利率18%,但却长期通过暴力胁迫、滋扰恐吓等方式催讨债务,造成多名债务人自杀。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因其放贷利率在法定范围内,无法通过“高利贷罪”给予刑事制裁。
从刑事法层面看,“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游走于法律边缘,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行为触犯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
“鉴于此,有必要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厉莉称。
厉莉等6名人大代表建议将“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条文具体表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等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的;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来源丨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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