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十年浮沉:2/3关门跑路,近一成涉刑事犯罪

转载 证券时报  2018-02-26 18:00  阅读 99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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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P2P为关键词检索,在司法判例数据库中查出有关判例3268份,其中2793份为民事判决,刑事判决463份。虽然这只是粗略统计,但对于一个行业而言,近1/10的问题平台最终因涉及刑事犯罪而退出,确实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对检索数据进一步分析,463份刑事判决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罪名的判决仅有49份,剩余414份皆为涉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判决,其中涉及集资诈骗罪的判决85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高达317份,数量之多,令人震惊。

笔者大致得出概括性意义的结论:从诞生至今,我国P2P行业有近2/3的企业因各类原因关门跑路,其中1/10的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在各类罪名中,有约3/4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定罪处刑,另有约1/4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换句话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所涉犯罪基本集中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从犯罪构成层面看,大多数涉刑平台符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我国P2P网贷平台涉刑“重灾区”。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与非法集资行为产生如此紧密的联系呢?是该行业的业务模式暗藏涉刑风险,还是因为平台违法违规操作令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频频触雷?

正是看到了网贷行业存在的各类风险,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框架,于2016年4月13日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这在网贷行业风险事件爆发初期,有效遏制了行业不良发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同年8月17日发布生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制,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有了明确法律规范,被称为网贷行业的“行为准则”。其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颁布实施,确定了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体系,对中介行业的各个步骤都做出了明确规范与指引,从而保障了行业各个环节的有序发展。

从行政监管层面来看,各类监管文件的出台使得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成型,行业发展进入稳定有序的轨道,P2P行业的各类风险也都得到有效缓解。但是,无论从实践,还是从理论层面来看,P2P网络借贷行业中的刑事风险,尤其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通过对上述数个监管文件解读后发现,其更多体现的是静态调整职能,即要求义务人消极不作为,具体到网贷行业中是要求网贷平台严格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实施经营活动,纠正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异化”模式,将其“回归本源”,使P2P网贷平台恢复原本定位,从根本上杜绝各种风险的产生,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任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依然存在被破坏的可能性。当P2P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了上述监管要求,侵犯有关监管秩序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仍然是网贷平台极易触及的刑事犯罪,与监管文件颁布前的情形并没有太大不同。换句话说,行政监管法规定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运营模式与业务活动,区分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合法与违法,划清了其中的界限,做出“质”的区分。但是一旦网贷平台的行为逾越了监管法规,极易涉嫌刑事犯罪,从违法到犯罪缺乏必要的过渡,二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重叠”,即缺乏明显的“量”的划定。从这一层面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并未因为监管体系的完善而产生实质性变化。即行政监管对P2P行业自身的违规行为予以规制之后,行业的涉刑风险并没有消失。

因此,笔者看来,转变研究角度十分必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适用为主题,结合其在P2P网贷行业的具体表现,分析行业刑事风险高发的现状,从不同角度对该罪的扩张适用原因进行解释,进而提出解决途径。

从该层面出发所进行的研究和探讨,能够弥补我国对此类现象探讨的不足,从而了解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紧密联系的真正原因,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制与调整,减轻行业暗藏的刑事风险隐患,推动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于证券时报,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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