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丨互联网小贷的概念以及与传统贷款业务的比较

原创 老杨  2017-11-21 10:50  阅读 5,597 次

1.基本概念

互联网小贷,又称网络小贷,或互联网特色小贷,关于其准确概念,目前业界尚没有明确的定论或一致意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八)网络借贷” 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从经营方式和发展角度来看,互联网小贷是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到小贷行业,通过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传统线下贷款业务线上化,提升小额贷款业务的风控水平和审批效率,更大限度的降低传统贷款业务的时间与空间限制,以更好的帮助小贷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使金融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实体企业发展。

2.网贷、小贷、网络小贷三者的区别

一句话来概括三者的关系:小贷与网络小贷是兄弟,存在血缘关系,他们与网贷只能算是邻居,存在基因上的不同。从官网定义上可以看出,网络小贷是小贷公司的一种,是放贷机构,二者均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牌照发放和监管事宜,只是在经营区域上有限制,在此将其称之为“兄弟”关系。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具有放贷资质,与网络小贷存在“基因”层面的差异,但网贷平台的借款产品和网络小贷的产品均属于网络借贷的范畴,离得不远,在此将其称之为“邻居”关系。

传统小贷与互联网小贷的区别如下:

传统小贷互联网小贷
经营范围局限于市(县),需申请到特许经营才能开展省内业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实现跨区域经营。
股东结构大股东最多只能持有30%股份,突破该限制需要特批。允许单一大股东控股,甚至独资经营。
融资渠道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来源缺乏,融入资本非常有限。融资渠道宽:可向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等机构融资,可进行债权转让,支持登陆资本市场。
经营管理传统小贷公司成立初股权过于分散,在企业定位和经营思路上,股东易出现分歧。互联网小贷公司股权较集中,有利于经营决策和公司管理。

3.互联网小贷相比较传统小贷有哪些优势?

相比于传统小贷,互联网小贷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突破区域经营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贷款业务,无最高持股比例限制,可向银行、小额再贷款公司等机构融资。并且,其线上放贷模式,令数据更加透明,便于监管,尤其是其凭借互联网大数据作基础,风险会降低不少。

第一,资产端方面,网络小贷实现了线上经营区域的全国化以及经营范围的扩大化。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复地所在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都明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开展全国范围内的贷款业务。此外,很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突破了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部分地方允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

第二,资金端方面,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的放宽。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除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外,融资渠道局限在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外部融资金额则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50%。虽然各地政府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私募债融资方面已有所松动,但受限于银行条线管理,银行融资杠杆无法突破,且一般而言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小贷公司可能会丧失银行融资机会。

央行于2015年8月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算是从部委层面上肯定了地方实践。就融资渠道和融资杠杆名义上的放宽而言,网络小贷并未较之传统小贷有根本突破。其存在意义主要在于,在小贷公司其他渠道融资必须获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现有监管体系下,网络小贷进行其他渠道融资创新会受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大程度上的支持,例如部分地方支持鼓励所辖网络小贷公司通过本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作类资产证券化融资。

4.互联网小贷与传统P2P相比的优势

对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尤其是原先的网络借贷(P2P)机构而言,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整顿趋严的当下,网络小贷能有效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解决合格贷款人资质问题。银监会一直将P2P视为信息中介主体而非放贷主体,本身不具备放贷资质。例如在银监会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排查本地区网贷机构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以及违规债权转让。理论上,P2P可以通过收购或注册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放贷的全国合规性,然而收购的成本以及遍布全国的小贷公司申请需要交纳的注册资金压力使得这条路基本不可行。而互联网小贷不仅是具备合格的放贷人资质,也能跨区域经营,并在融资方面更为宽松。因此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均是把解决合格放贷人资质的突破口放在网络小贷准牌照申请一途上。

第二,解决限额问题。对于P2P机构而言,100万、20万单笔授信额度限制是目前发展最难突破的障碍。单从额度限制看,参考消费金融公司的20万限额,P2P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限额并不算过低。对于部分转型获取网络小贷牌照的机构而言,满足个人20万、企业100万的限额的标的仍交由线上P2P平台进行信息撮合,超限的标的则以网络小贷公司主体进行放贷,并将其债权资产进行类资产证券化处理对接机构投资人,或经由金交中心处理对接线上理财平台资金。

5.互联网小贷与消费金融比较

网络小贷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均具有放贷资格,也都是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但两者也存在着不少不同点,如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对象仅为个人,而网络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并没有限制,可为个人,也可为企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由银监会监管,而网络小贷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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