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民借押字第( )号
民品质押合同
甲方(质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民品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质押担保事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双方协商一致,主合同项下的词语含义同时适用于本合同。
第二条 质押物
2.1 质押物基本情况
所有权人:
名称:
数量:
品相:
其它说明:
2.2 质押物价值
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确认上述质押物的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债权
质押担保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甲方基于主合同约定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4.1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当金、逾期利息、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绝当后处置绝当机动车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拍卖公司对质押物公开拍卖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及绝当物品转让时应由乙方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等费用)以及甲方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4.2 上述担保范围内,本合同项下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甲方的收款凭证或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 质押物登记
5.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费用由 乙方承担。
5.2 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原件及质押物的所有权属证书应由甲方持有。
第六条 质权的存续期限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乙方全部偿还乙方《典当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止。
第七条 保险
7.1 质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如质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乙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乙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偿清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乙方中断或撤销保险,甲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甲方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上,作为甲方债权的保证金担保。
第八条 质权的行使
8.1 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8.2 甲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 甲方依据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方保证对其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若该财产系共有财产,乙方确认:该质押物的质押,已征得全体股东或全体共有人同意,并出具股东会决议或共有人质押确认书。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乙方负责。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9.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质押物证书等一切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
9.3 乙方不得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查封、出租、被保全、或已被设定质押权的任何情况。
9.4质押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质押车辆。
9.5在质押期间车辆毁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质押物,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债务。
9.6乙方的联系方式、住所、质押物状况等若有变更,乙方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十条 质押权的实现
10.1 乙方没有按期足额履行清偿或给付义务的,且未与甲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拍卖、变卖的形式处分乙方的质押物,或采取其它合法方式通过法院对质押物强制执行,乙方均自愿接受,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10.2 处分的质押物价值不足清偿乙方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就不足部分对乙方有处分权的财产继续追偿,直至偿清甲方全部损失。乙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乙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法解决争议:
- 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
-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质押物价值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2 除上款约定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按主合同债权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15.2 本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15.4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价值确认函
附件2:股东会决议
附件3:车辆共有人质押同意书
(以下无正文)
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价值确认函
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号码: 。
出质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号码: 。
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 质押给质押权人 ,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确认上述质押物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
质押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股东会决议(出质人为法人类)
年 月 日, (出质人)股东会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股东 名,实到 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经股东会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鉴于 (出质人)向 (质押权人)申请典当借款,我公司同意以合法所有的 向 提供质押担保,并同意向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典当借款金额与典当期限以 (出质人)和 (质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典当借款合同》为准。
参会股东签字或盖章:
出质人(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函
本人 身份证号 承诺本人与 签订的合同编号 的《民品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民品质押合同》中的物品为本人合法所有,其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取得,如因该物品存在不合法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足额赔偿。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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