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套路贷” 谨防“五部曲”陷阱

转载 华商报  2018-02-08 13:43  阅读 1,079 次

昨日上午,陕西公安刑侦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暨“扫黑除恶”等业务培训班在西安开班。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副支队长陆炜登上讲台,分享上海警方打击“套路贷”成功经验和做法。来自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和各地市公安系统260多名“扫黑除恶”指挥员参加了培训。

“他们营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垒高借贷金额、暴力讨债等等,常常让受害人有口难辩,难以维护合法权益”,昨日中午,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型犯罪等问题,陆炜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区别于非法高利贷的“套路贷”,就是一种组织性、预谋性很强的新型违法犯罪。针对新出现的犯罪特点,他提醒广大市民谨防“套路贷”、校园贷、车抵贷等陷阱。

何谓“套路贷”?

精心设计让借款人债务迅速倍增

陆炜说,“套路贷”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软)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上海警方破获的大多是房产,其他省市区诸如校园贷、车抵贷等,但实质均相同)。

陆炜介绍说,“套路贷”疑犯均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初具犯罪集团规模,其成员构成固定、内部组织严密,对外完全以公司模式运营,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犯罪目的明确、作案能力强。

“他们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招揽客户,签合同,”陆炜说:“也有专人负责讨债,甚至背后还有专业的法律人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诉讼。”

谨防“五部曲”步骤,避免落入圈套

“套路贷”有哪些犯罪特点?陆炜说,犯罪分子常常故采取“五部曲”的步骤让受害人陷入圈套中。

第一步,营造民间借贷假象。此类犯罪团伙多注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类公司,冒充正规小额贷款公司诱骗他人前来借款(发小广告、网络、中介、逼迫被害人拉拢朋友、同学),虽然对外以公司模式运营,但所有借贷行为均以不法分子个人名义签署协议。如虚高借款合同、空白借款合同、委托房产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长期房屋租赁合同。

陆炜强调,其间,他们往往以“行规”为名,欺骗或逼迫受害人签订翻倍的借条。为了让所谓的借款协议更具公信力,不法分子还要求与借款人一起办理公证。

第二步,故意制造银行走账流水。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不法分子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给团伙。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既是后期讨债的“工具”,又是逃避打击或实施诉讼逼迫受害人就范的证据。

第三步,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分子往往刻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例如被害人如期还款,团伙使用短信不回、电话不接、“玩失踪”等手段拒绝接收还款,刻意拖延并造成借款人逾期还款困局等。

第四步,恶意垒高借贷金额。“套路贷”现已形成一定的放贷圈,不同团伙间通过“转单平帐”的手段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第五步,软硬兼施,恶意讨债。陆炜分析说,犯罪分子经过前期充分铺垫,特别是当被害人的债务已垒高到与其名下房产(其他地方会以车产等其他产权形式出现)价值等同时,犯罪团伙便开始以各种手段追讨虚高债务,既有暴力、胁迫手段;也有软暴力手段;尤其是出现了利用虚假诉讼实现恶意讨债的新手段。

透视“套路贷”打击难点

如何深度治理?

“套路贷”等新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究竟多大?陆炜认为,无论是套路贷还是校园贷等,均属于新型犯罪,他们是经过有组织、有预谋的一系列作案环节,不法分子让被害人陷入了深邃复杂的借贷圈套,尤其是其精心设计的作案“套路”达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径的目的,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

陆炜认为,“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案情复杂,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财产权(房产)、人身权(非法拘禁),还破坏公共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针对上海市司法机关以及职能部门联合打击新型犯罪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陆炜建议在各地展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相关具体要求,司法机关应当调整办案思路,对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构成要件的团伙坚决以犯罪集团定性,进而对首要分子以集团施行的全部罪行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打到“痛点”。陆炜指出,“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往往涉及工商、公证、银行、司法等领域,他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加大防控力度,从而扼杀“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活动。( 华商报记者 程彬)

建议:借鉴国外立法设“暴利贷”罪

针对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型犯罪,从立法层面如何更好的打击?昨晚,华商报记者连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勇。

张勇说,一直以来,民间借贷活动游离于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边缘,涉及高利贷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同时,网络借贷呈现低门槛、高风险、信用缺失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影子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也在经历着野蛮式生长;“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裸贷”乱象丛生,将高利贷行为入罪的舆论呼声不断高涨。

张勇认为,普通高利贷具有民事违法性,刑法不宜介入,但可追究催讨强索高利贷等衍生行为的刑事责任。设立超高利率的暴利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法条件,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可通过对催讨强索等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刑法认定,追究高利贷者直接实行或参与实施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符合“套路贷”特征的,一般会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司法机关应依据现行刑法予以严惩。另外,根据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需要,可借鉴国外立法,设置“暴利贷罪”,对行为性质和危害严重的高利贷本身予以刑事惩治。 华商报记者 程彬 摄影 赵彬

评论:扫黑除恶不能漏掉“套路贷”

杨鹏

与传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同,近年出现的黑恶势力活动逐渐趋于隐蔽,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其组织形态、攫取利益的方式也在发生改变。愈演愈烈的“套路贷”便是如此。

此前曾有报道称,“套路贷”案件中的被害人以低收入、无业人员居多,主要是20至50岁之间的中青年,多数被害人名下有房产,且自控能力差、消费不理性,缺乏法律和金融常识,容易被骗入“套”。

在民间借贷市场鱼龙混杂的当下,有些人处心积虑地假借小额贷款之名招揽借款人,以放贷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致使很多人被一步步套住,最终债台高筑乃至倾家荡产。

“小贷”滚成了“巨债”,这到底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一度争论不清。由于认识上的不清楚、不统一,客观上给了“套路贷”进一步做大的适当空间,但同时也让社会逐渐认清了“套路贷”的本质和危害。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多地已经先后成功打掉了一些涉嫌暴力讨债、“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团伙。需要指出的是,“套路贷”不止套路的是老百姓的房产,就比如,“校园贷”套路的是大学生群体,车抵贷套路的则是有车族,形形色色的“套路”里不时闪现着涉黑涉恶犯罪的影子。

一方面,老百姓当然需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入“套路贷”、校园贷、车抵贷等陷阱中。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看,“套路贷”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但无论如何,当“套路贷”中露出涉黑涉恶犯罪势头,就要凡黑必扫,凡恶必除!只有精准打击这种新型犯罪活动中存在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才能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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