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转载 福建省经信委  2018-02-08 13:38  阅读 1,248 次

闽经信中小〔2018〕39号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闽经信中小〔2018〕23 号),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明晰职责,更好地开展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现对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我省对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不设指标限制,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应按照防控风险、严格准入的原则,优先支持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优先支持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采取随报随批的方式。各地(不含泉州市、漳州市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典当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信息、随时受理申请,按照我委《关于发布67项审批申请指南(2017年版)的通知》(闽经信政法〔2017〕172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至我委。我委审核后,将批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并制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和漳州市经信委独立开展2017年度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在审核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申报材料报我委备案,由我委制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行政服务中心 薛艳

联系电话:0591-87846404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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