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邹骏宇,时任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 10 日,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减持计划公告称,邹骏宇拟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405,600 股公司股票。截至公告日,邹骏宇持有公司股票 29,10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1%。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1 月 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董事邹骏宇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卖出公司股票 39,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2%,平均成交价格为 69.86元/股,成交金额为 2,773,442 元。
邹骏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在业绩预告披露前10 日内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的窗口期交易,且违规交易数量较大、金额较高。上述行为违反了《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也违反了邹骏宇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邹骏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邹骏宇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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