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济堂,A股证券代码:600090;
张美华,时任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 2 月 19 日,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修订版)》。2019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 亿元至 2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公司在回购报告书中就回购目的披露称,近期公司股价持续低迷不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为了推动公司股价合理回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等目的,拟实施本次回购,回购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020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将股份回购期限由原定的自 2019 年 3 月 6 日至 2020 年 3月 5 日延期为自 2019 年 3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至该公告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2.0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02%,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99.19 万元。
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称,截至回购到期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91,2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使用资金总额 109.77 万元。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资金总额占回购方案金额下限的 1.10%,未能完成回购方案。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有信赖利益。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回购方案完成率仅为 1.10%,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严重不符。前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张美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在公司股份回购事项中未勤勉尽责,且在回购方案延期后未采取有效的执行保障措施,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美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美华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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