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 77 号;
文一波,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启迪环境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不超过 10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22 元/股,实施期限为 6个月。2018 年 12 月 18 日,启迪环境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从 2018 年 12月 18 日延长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2019年 3 月 25 日,启迪环境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再次延长至自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起 12 个月内,即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延长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2019年 12 月 19 日,迪环境披露《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实际回购股份 390.77 万股,支付总金额为3,991.59 万元,回购完成比例仅为 7.98%。启迪环境时任董事长文一波是回购计划制定的主要负责人,在制定回购方案时未审慎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对回购未完成负有直接责任。
启迪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文一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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