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5-25 10:01  阅读 4,063 次

当事人:

周伟洪,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20 年度,分两个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 年度-2018 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9,950 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 年度-2020年度)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9,980.13 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的,周伟洪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 30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说明、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强科技2016-2018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6,126.63 万元,未完成首个考核期间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应补偿 72,754.60 万元。根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金盾股份已以 1 元回购注销周伟洪持有的18,020,348 股公司股份(对应补偿金额 15,839.88 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除前述已补偿股份外,周伟洪仍未支付首个考核期间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56,914.71 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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