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报告以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期间作出的公开二审判决为分析样本,深入地剖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现状,并基于从败诉案例中总结出的败诉点和裁判规则,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在实践中助你一臂之力。
2017年10月,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发布《上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将近三年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特点、诉请类型、法院裁判思路等)以数据化的方式呈现,获得了业内人士的肯定。
为了更深入地剖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现状,团队历时2个月,继上篇之后推出《全国融资租赁公司败诉案件大数据报告》,系统分析全国范围内近三年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二审败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本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可视化方式说明本报告的样本情况。运用AI对全国近三年出租人败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宏观介绍败诉案件的情况。
第二部分,从近三年败诉案件中梳理出租人败诉点。我们以77份典型败诉案件判决为样本,提炼出每份判决的裁判要旨,共总结出29个败诉点,并将这些将败诉点分为六类。
第三部分,我们的建议。基于从败诉案例中总结出的败诉点和裁判规则,我们尝试为出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出相关建议,供出租人参考。
报告样本说明
01
样本来源
1.检索条件:利用数据库高级检索功能锁定样本范围
按上图所示检索条件,我们于2017年10月31日登录Alpha案例库,检索全国近三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并下载存档,共计861份。
我们逐份阅读案例,筛选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审判决书:一是承租人或保证人提起上诉且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获得支持;二是出租人一审全部或部分败诉,出租人提起上诉且上诉请求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支持。
经团队努力,共筛选出223份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即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为本报告的研究样本。
2.样本数量与占比:223案(21%)出租人在二审中败诉
公开案件数据显示,全国近三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出租人败诉的比例超过1/5。
02
样本概况
1.三分之一以上出租人二审败诉案件标的额超过100万
经分段统计案涉标的额,我们发现,223份出租人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中,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14起,近半案件标的额超过50万元,三分之一以上案件的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
2.出租人败诉的大部分二审案件分布于我国东部地区
数据显示,出租人败诉的二审案件主要集中于东部地区,特别是上海、江苏两地。在这两个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不用过分担忧,之所以出现上述分布,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东部地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良好,案件基数大。
3.以工程车辆作为租赁物的出租人二审败诉案件最多
进一步研究出租人败诉的二审案件,可发现租赁物为机械设备、工程车辆等大型租赁物的败诉案件最多。原因可能是该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所涉金额大,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尤其多。
4.过半败诉案件系出租人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观察败诉出租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可发现过半案件的出租人为上诉人。这也从侧面反应了出租人在一审中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
5.出租人二审败诉案件中,四分之一以上为全部败诉
根据出租人在二审中败诉的情况,我们将败诉类型分为部分败诉(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和全部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两类。数据显示,超过四分之一以上的出租人在二审中全部败诉。
6.二审败诉案件数量位居前十的出租人,最高为29案
223份出租人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中,上图内出租人的出现频率最高。这与出租人的业务量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当然,这也说明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风控管理仍存在纰漏。
二审案件败诉点及裁判规则
我们从223份出租人败诉的二审判决书中,挑选出77份典型判决,提炼出每份判决的裁判要旨,共总结出29个败诉点,并将这些败诉点分为六类。
01
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
02
出租人履约瑕疵问题
9.出租人合同履行瑕疵给承租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1)(2016)内04民终608号:出租人延迟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抵扣,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12)(2017)京01民终1005号: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车辆保险,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无法进入保险赔偿程序,承租人所受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13)(2017)津02民终3618号:出租人采用锁死等方式致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对于锁死期间的租金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14)(2017)豫01民终8798号:因租赁物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法院综合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对出租人诉请租金予以酌减。
(15)(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640号: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未进行催告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16)(2014)巴民一终字第00426号:出租人及供应商未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付首付款和月租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10.出租人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导致其相应权利的丧失
(17)(2016)宁01民终847号:承租人向出租人的代理人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后,出租人在诉讼中再次主张同一时段的租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18)(2016)宁01民终2766号:出租人委托第三方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第三方因表见代理所做的行为视为出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具有法律效力。
03
出租人诉请的事实与合同依据问题
15.留购意思表示及租赁物处分权影响留购条款的履行
(35)(2014)包民二终字第35号: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留购条款,故承租人未作出明确留购意思表示的,无需支付留购价款。
(36)(2017)苏05民终1541号:留购价的性质不同于租金,出租人未单独诉请主张留购价而是将其直接包含于租金诉请中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7)(2015)合民二终字第00014号: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所有债务履行完毕后,有权根据合同行使留购权,并在支付留购款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38)(2016)闽02民终2233号:留购款系承租人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而支付的价款,出租人已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权主张留购款。
16.律师费计算标准应尽量约定,收取方式需严格执行
(39)(2017)沪02民终383号: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具体计算标准,对于出租人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
(40)(2016)辽02民终3248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律师费应从保证金或其他款项中扣除的,出租人诉请律师费应从已收取的该等款项中先予扣除。
(41)(2016)云01民终4218号:承租人已依约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并不存在违约情况,故出租人诉请要求承租人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
17.签订解除融资租赁关系协议将影响诉讼请求的基础
(42)(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9号:签订含终止融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的《提前清偿协议》之后,出租人基于原租赁合同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43)(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6号:出租人签订新协议解除融资租赁关系,后又实际履行原融资租赁合同义务的,基于新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04
融资租赁合同担保问题
18.未达到回购条件的,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回购主张
(44)(2015)宁商终字第109号:承租人、保证人依融资租赁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判决尚未执行终结,出租人不得再起诉要求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5)(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1401号:出租人与出卖人约定回购和保证责任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未拒绝回购的,出租人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义务。
19.保证金的约定应明确,并符合保证金应有法律属性
(46)(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99号:出租人有权没收保证金的约定违反了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出租人在诉请中主张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47)(2017)浙03民终947号:格式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时约定保证金予以抵扣和保证金予以没收的,法院对没收保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48)(2016)冀01民终7988号: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未就保证金抵扣顺序进行明确约定的,法院认定保证金先予抵扣欠付租金。
(49)(2016)皖01民终727号:融资租赁业务中,对保证金的扣除时间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在约定不明时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进行抵扣。
(50)(2015)锡商终字第00578号: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留存承租人的回购款项作为名义保证金的,法院对名义保证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20.担保合同的签署和登记等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51)(2016)沪01民终11610号:经司法鉴定,保证人签章不实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法院驳回出租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
(52)(2016)鲁14民终2151号:主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也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若担保人对此不存在过错的,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53)(2016)皖民终660号:出租人未能证明保证人曾明确授权他人代为签署保证合同,且未能证明保证合同真实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4)(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矿业权抵押权自登记或者备案时设立,未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备案登记的,该类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
(55)(2017)青28民终300号:融资租赁公司因怠于行使其合法权益导致未在担保期限内起提起诉讼的,法院认定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司法鉴证、留购价等因素对租赁物残值认定的影响
(56)(2015)苏中商终字第01401号:出租人未能有效举证租赁物的剩余价值且未及时选择司法鉴证方法及鉴证基准日的,则应以司法鉴证的价格为准。
(57)(2016)鄂06民终2109号:融资租赁合同已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留购价格且该价格较低的,法院可以剩余租赁期租金来认定租赁物残值。
05
出租人维权不当问题
22.出租人自力取回设备不当,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8)(2015)一中民终字第03328号: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事实依据,故对于租赁物取回后的租金,承租人无需再向出租人支付。
(59)(2017)渝01民终4531号: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的,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租赁物,因请求不存在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该诉请无法支持。
(60)(2015)扬商终字第00292号:出租人私力取回租赁物,有权以合理价格自行处置租赁物,并依约将处置后所得价款用于抵扣承租人的未付租金。
(61)(2017)京03民终2853号:出租人私力取回租赁物后非以公开合理方式处置,而承租人对价格不予认可的,出租人赔偿损失的诉请难以支持。
(62)(2016)青01民终361号:承租人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处分租赁物,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承租人相应的损失。
23.出租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63)(2017)苏01民终5352号:收回租赁物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自此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出租人超过时效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64)(2017)湘08民终304号:出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果,在合同到期两年之后起诉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24.出租人举证不力,法院对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5)(2017)冀民终169号:出租人既未申请延期,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院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对无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6)(2016)苏05民终3961号:无证据证明前案判决返还的租赁物已灭失且前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出租人另案起诉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67)(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5号:出租人仅提供融资租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所要求返还租赁物之名称、型号及数量,对其返还租赁物之诉请不予支持。
(68)(2014)厦民终字第1132号:出租人诉请“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对于赔偿损失诉请,应举证证明承租人不能返还租赁物。
25.出租人诉讼请求设计有瑕疵,未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69)(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828号:出租人既主张解除合同又主张全部租金,在法院依法释明后未作出选择的,法院根据案情判决驳回其中某一诉请。
(70)(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5号:融资租赁物已成为另案执行标的,在法官释明后出租人没有变更诉请,仍旧主张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判决驳回。
(71)(2015)苏中商终字第01401号: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后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返还的租赁物价值高于剩余租金,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返还差价。
06
其他问题
我们的建议
01
项目磋商、合同签订阶段
1.确保合同效力
2.完善合同条款
3.慎重选择业务代理人
4.确保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02
合同履行阶段
1.出租人需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2.出租人应加强对租赁物的监控
3.出租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履行当事方权利义务
03
纠纷解决阶段
1.出租人应尽早维护合法权益
2.私力取回租赁物时应谨慎
3.违约金主张应合情合理
4.诉讼请求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5.诉讼方案应合理恰当
来源:iCourt法秀
作者: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
团队负责人:许建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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