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时任董事长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5-24 10:00  阅读 1,094 次

当事人: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毅达,A 股证券代码:600610;

党悦栋,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沈新民,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臻峻,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某,同时兼任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宏利创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017 年 7 月 28 日、9 月 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毅达)与关联方深圳宏利创先后签订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购销合同》《合同部分终止协议》,并基于上述合同产生资金往来。截至 2017 年 9 月底,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宏利创支付资金累计 89,380,000 元,深圳宏利创向新疆中毅达和公司控股子公司鹰潭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累计返还资金 67,999,609.34 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68%,达到临时公告及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在 2017 年 11 月 10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上述交易对手不是关联方。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关联方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2.3 条、第 2.5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长沈新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3 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未回复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党悦栋、时任董事长沈新民、时任财务总监李臻峻予以通报批评

查看PDF: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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