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时任董事长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5-11 09:14  阅读 5,161 次

当事人: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鑫科材料,A 股证券代码:600255;

宋志刚,时任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0 年 4 月 25 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份回购方案公告称,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4 元/股,拟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个月内。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方案。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披露回购结果公告称,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7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96%,使用资金总额为 75.60 万元。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51%,未能完成回购计划。公司披露称,基于合理有效维护公司股票价格的目的,未在实施之初一次性回购到位;同时,在回购期间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 1.14 元/股,导致实际回购情况与方案存在差异。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都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多次低于面值,相关回购计划的披露及实施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为市场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应当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和履行能力,制定、披露合理的回购股份方案,并在回购方案作出后,严格按照公告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公司未能按照已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与披露的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理预期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宋志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和公布,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宋志刚予以通报批评

查看PDF:关于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志刚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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