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付耶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何维角,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秀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于凇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红军,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文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生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闻 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闫立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谢维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皇台酒业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皇台酒业据此对 2016-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调减 38,942,156.64 元,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调 增 69,188,785.40 元 、30,246,628.76 元,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均调增 30,246,628.76 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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