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被深交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4-23 10:13  阅读 6,507 次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付耶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何维角,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秀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于凇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红军,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文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生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闻 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闫立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谢维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皇台酒业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皇台酒业据此对 2016-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均调减 38,942,156.64 元,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调 增 69,188,785.40 元 、30,246,628.76 元,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应均调增 30,246,628.76 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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