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178 号;
郝 鹏,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刘晓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晓白,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尹 彤,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斯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9 年度业绩预警违规
2020 年 2 月 3 日,*ST 斯太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8000 万元—9500 万元;2020 年 4 月 16 日,*ST 斯太披露《2019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预计盈利700 万元—1000 万元,而*ST 斯太于 2020 年 4月 30 日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公告显示,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17.47 万元。2020 年 6 月 13 日,*ST 斯太再次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预计亏损 1.7 亿元-1.9 亿元,而*ST 斯太于 2020 年 6 月23 日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际亏损 1.82 亿元。*ST 斯太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公告均滞后,两次修正与前次披露的业绩均发生了盈亏性质改变,净利润指标差异值分别为 0.87 亿元和 1.89 亿元。此外,*ST 斯太第一次业绩修正后,股价连续 3 日涨停,连续 6 日涨幅达到 22.08%,达到 1 次股价异动。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ST 斯太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ST 斯太对 2014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和 2020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相应调整 2014 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和未分配利润,2015 年未分配利润,2016 年营业外收入、净利润、未分配利润,2017 年—2019 年未分配利润,及 2020 年一季度期初未分配利润。其中,2014 年净利润调减 4,716.98 万元,变动比例 126.38%,且导致当年净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
三、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ST 斯太 2020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2019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年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确定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湖北斯太尔产业投资基金、土地限制两年以上未开发、信托投资可回收金额等事项。其中,关于无法确定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ST 斯太2021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 斯太 2014年—2016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ST 斯太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由于前期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延续至本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对 2019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郝鹏、时任董事长刘晓疆、时任总经理吴晓白、时任财务总监尹彤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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