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3 号 1002单元之一;
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 33号海光大厦 20 楼 B2 单元;
杨成,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杨保田,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廖雪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红相股份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红相股份实际控制人杨保田、杨成控制的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塑胶”)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红相股份资金的情形,占用资金合计1,804.25 万元。其中,红相股份子公司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以锁定原材料价格为由向供应商预付1,000 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并于 2020 年 8 月 5 日退回;红相股份子公司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月 5 日以委托供应商代采进口元器件为由向两家供应商分别预付530 万元、470 万元,该款项经供应商流向红相塑胶,除 195.75万元作为实际采购货款抵扣外,其余 804.25 万元于 2020 年 4 月8 日、4 月 13 日分笔退回。
红相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杨成,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保田,财务总监廖雪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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