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定山路 10 号;
陆克平,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 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华 樱,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倪利锋,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何 斌,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孙国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正洪,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程度胜,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江永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徐海珍,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 殷,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周 扬,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生物”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 年 2 月 21 日,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共同持有四环生物股份达到 5%。其后,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继续增持四环生物股份,截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合计持有四环生物股份 39.42%。但期间,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未在合计持股达到 5%及每增加 5%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未在合计持股超过30%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以及未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停止买卖四环生物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陆克平在 2014 年 5 月 23 日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国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程度胜,时任董事江永红,时任董事朱正洪,财务总监徐海珍,时任财务总监徐殷,董事会秘书周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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