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维维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00;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杨启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崔 超,时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晓梅,时任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赵惠卿,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明扬,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曹荣开,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总经理;
赵昌磊,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孟召永,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崔桂亮,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藤谷阳一,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张玉明,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栋梁,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侯立松,时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查明的事实,2017-2019 年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其子公司维维六朝松面粉产业有限公司、维维粮仓粮食储运有限公司通过支付货款的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徐州正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密山金源油脂油料有限公司、铜山县棠张包装箱厂、徐州秋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永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长旺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等 6 家中间方,再通过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上述资金划拨不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实质构成维维集团对公司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
2017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7.02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其中,1-6 月累计占用 4.77亿元,当年归还 5.29 亿元,期末占用余额 1.73 亿元,占公司2016 年末净资产的 6.5%。2018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8.96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2.98%。其中,1-6 月累计占用 5.51 亿元,当年归还 6.46 亿元,期末占用余额 2.5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的 9.19%。2019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11.53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55%,占用全部发生在上半年,当年全部归还。
维维集团在 2017 年 1 月-2019 年 8 月期间为公司控股股东。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维维集团已完成股份转让,向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8,42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7%。本次转让后,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称,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4 月 26 日期间,公司累计向维维集团拆出占用资金 3.2 亿元,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99%。截至 2020 年 4 月 26 日,拆出资金 3.2亿元及利息 1,146.94 万元已全部归还。
公司与维维集团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数额巨大。由于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19 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另查明,维维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知悉资金占用事项,且在资金占用相关的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知悉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负责资金调度,参与策划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事项。维维集团时任总经理崔超、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组织策划了资金占用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原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启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崔超和时任财务总监宋晓梅,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总经理赵惠卿,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明扬予以公开谴责;
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总经理曹荣开,时任财务总监赵昌磊,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召永,时任董事崔桂亮,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藤谷阳一,时任独立董事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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