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金发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0143;
袁志敏,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宁凯军,时任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宁凯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0 号)查明的事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于 5 月 16 日收到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关于 KN95口罩的采购订单,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广东金发将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出售KN95 口罩,并约定买方收到广东金发提供的形式发票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广东金发支付订单金额 40%的前期款项。2020 年5 月 23 日、6 月 11 日,公司 2 次披露《关于子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买方因资金归集及大额支付流程的原因,将迟延支付相关前期款项,公司复函同意延迟支付申请并督促买方尽快完成支付。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终止的公告》称,因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前期款项且未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复,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终止。根据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额 9.75 亿美元,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另经查明,2020 年 7 月 10—11 日,买方向公司发来电子邮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订单。后续,公司多次尝试与买方沟通是否继续履约,但买方一直未予回复。
经监管督促,公司在 2020 年 8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特别重大合同终止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买方拟终止合同的相关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志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宁凯军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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