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城时任董事长被上交所予以纪律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3-20 10:05  阅读 9,215 次

当事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成城,A股证券代码:600247;

成清波,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成卫文,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曙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韩海霞,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昕欣,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俊岩,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 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称,2011 年 4 月,公司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2 年 8 月 3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5 年 7 月 2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本金 4.9 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9%。2018 年 10 月 17 日,江苏亚伦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
额 12 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1,691.72%。

2011 年 5 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700万元,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1%。2015 年 9月 1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2016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5,700 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深圳虹联盟科技于 2019 年 1 月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
行金额为 1.17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577.36%。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告》称,2017 年 5 月 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联)、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 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核查内部文件,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议。根据公司相关说明,2008 年 10 月、11 月,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 2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 200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文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成清波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徐昕欣,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予以通报批评

查看PDF: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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