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鼎,A 股证券代码:601113;
丁尔民,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晨轩,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惠珍,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胡方波,时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 月 23 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 亿元至-5.40 亿元。公司于 2020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0 亿元。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称,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计提坏账准备、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违规担保和违规借款计提预计负债、商誉减值预测增加。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称,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1 亿元。公司 2019 年度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 145%,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丁尔民、时任总经理丁晨轩、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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