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时任董事长被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3-19 10:22  阅读 9,134 次

当事人: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 15 号智恒产业园 19 栋 2 层;

肖行亦,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叶玉娟,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钟贵荣,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王大威,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文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邓庆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晓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苏奇木,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邓先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蔡春喜,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林晓罡,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魏丙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童方义,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谌勇超,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魏有国,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索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ST 索菱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方式,在《2016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271,426,472.23 元,虚减费用 7,662,975.7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79,089,447.97 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 12,090,603.80 元,虚增利润总额 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8.13%;在《2018 年年度 报 告 》 中 虚增 营 业 收 入 195,870,000.80 元,虚减费用24,252,167.0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20,122,167.85 元,占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01%。

因前述虚假记载事项,2019 年 12 月 27 日和 2020 年 5 月 23日,ST 索菱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连续两次对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进行更正。其中第一次会计差 错 更 正 将 2016 年 、 2017 年 和 2018 年 净 利 润 分 别 由76,541,837.87 元、-2,321,240.84 元和-313,971,929.44 元更正为-71,704,554.45 元、-37,968,033.10 元和-719,272,435.99 元,更正幅度分别为 193.68%、1535.68%和 129.09%;第二次差错更正将 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净利润更正为-95,633,567.42 元、57,937,757.69 元和-1,028,693,857.80 元,更正幅度分别为33.37%、252.60%和 43.02%。

二、《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ST 索菱及子公司通过对外借款、开展保理业务等方式进行对外融资,ST 索菱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其中 2017 年,ST 索菱未及时入账和披露 42,500 万元借款,未及时披露担保 7,500 万元、潜在付款义务 11,715 万元,累计未披露交易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0.73%;2018 年,ST 索菱未及时入账和披露 23,000万元借款,累计未披露交易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3%。

三、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 索菱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 8.7 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其中 11,042,898.41 元被 ST 索菱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用于支付个人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直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肖行亦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 ST 索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叶玉娟、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钟贵荣和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认定其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吴文兴、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邓庆明、时任董事邓先海、时任董事蔡春喜、时任独立董事郑晓明、时任独立董事苏奇木、时任监事林晓罡、时任监事魏丙奎、时任监事童方义、时任监事谌勇超、时任监事魏有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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