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新能持股5%以上股东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3-18 10:28  阅读 3,719 次

当事人: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5 日、4 月 28 日、8 月 8 日和 11 月 10 日,灏轩投资通过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披露减持计划,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2020 年 1 月 15 日至 1 月 17 日、5 月 12 日至 5 月 22 日、8月 10 日至 8 月 14 日、11 月 9 日至 11 月 30 日,灏轩投资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分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珈伟新能股份673.76 万股、803.8 万股、494.34 万股和 707.61 万股,累计减持股份 2,679.51 万股,占珈伟新能股份总数的 3.22%,涉及金额约 12,010.04 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均不足 15 个交易日。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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