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林科,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
林科先后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2020 年 3 月 2 日通过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分别减持不超过 3,455.14 万股、3,658.8 万股三聚环保股票,分别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1.47%、1.56%。2019 年 12月 5 日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林科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 3,939.06 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1.68%,成交金额约 22,394.09 万元,违反了林科 2017年 7 月公开作出的自 2017 年 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的承诺。其中,林科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12月 17 日合计减持三聚环保股份 1,929.11 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 0.82%,成交金额约 11,066.25 万元,相应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 15 个交易日。
林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11 条、第 11.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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