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丽盛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3-12 10:00  阅读 4,664 次

当事人:

顾凯伦,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顾凯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顾凯伦与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盛”)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江苏普华盛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盛”)。2017 年 9月 18 日,顾凯伦与普丽盛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普华盛 2017 年至 2020 年实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 万元、1,000 万元、1,200 万元、1,400 万元。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如普华盛任一年度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顾凯伦应就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对普丽盛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优先以持有的普华盛股权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根据普丽盛披露的相关公告,普华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 54.08万元、-3,288.30万元、-1,428.23万元,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顾凯伦应分别补偿 994.56 万元、3,581.99 万元、2,389.30 万元。顾凯伦已以持有的普华盛 13.26%的股权履行完毕 2017 年业绩补偿义务,2018年度、2019 年度应补偿金额分别为 3,581.99 万元、2,389.30 万元,普丽盛先后于 2019 年 6 月 4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2020年 11 月 24 日向顾凯伦发出履行业绩补偿告知函,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顾凯伦仍未履行 2018 年、2019 年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顾凯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顾凯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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