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207 国道东侧正兴玉米公司北邻;
王志清,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王琳,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清水源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披露《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10月9日期间为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为 51,746.14 万元,产生利息 411.48 万元。清水源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14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同时,清水源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2019 年 10 月 25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 2,000 万元、1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分别不超过 6 个月、12 个月。清水源在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截至2020 年 10 月 9 日,安徽双晖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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