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8 年 6 月 21 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嘉德)披露增持计划,拟在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1 亿元。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吉祥嘉德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 12 个月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2020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股东终止增持计划公告称,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及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吉祥嘉德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目前已增持公司股份 260,000 股,增持金额101.21 万元,实际增持金额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 2.02%,未完成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
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吉祥嘉德未按前期披露计划完成增持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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