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 10 号;
刘祥华,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周大连,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千山药机未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刘祥华,财务总监周大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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