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邢士军,时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刘 蕾,时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邢士军、刘蕾作为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将公司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不合理。
三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是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到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五是其他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并测试与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部分内部控制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部分内部控制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时任注册会计师邢士军、刘蕾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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