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董事长因未按期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 号楼 2 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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