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正确修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
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 18 号;
杨寿海,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詹燚,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红太阳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红太阳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报告期内红太阳净利润为-3.4 亿元,与红太阳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9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盈利 2,250 万元至 3,250 万元、4 月 30 日披露的《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显示的盈利 2,684.30万元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红太阳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正确修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寿海、时任财务总监詹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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