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董事长因未及时信息披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1-21 10:32  阅读 1,186 次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相关当事人因未未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当事人: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 65 号;

黄嘉棣,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

杨洪军,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何海晏,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皇氏集团披露公告,称拟以 4.65 亿元购买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炳校(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浙江筑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100%股权。2018 年 5 月 31 日,皇氏集团、广西国富创新医疗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与交易对方签订《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皇氏集团单独收购筑望科技 100%股权,变更为由皇氏集团、国富创新、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 100%股权,其中皇氏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 万元取得筑望科技 72.8%股权。同日,皇氏集团与国富创新、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皇氏集团对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所持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国富创新、滨州云商每年从筑望科技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

皇氏集团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合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规定,滨州云商构成皇氏集团关联方,皇氏集团与滨州云商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皇氏集团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黄嘉棣,董事兼副总经理杨洪军,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海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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