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号软件大厦三层;
刘若鹏,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洋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 12.15 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 12.15亿元,占光启技术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4%。光启技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张洋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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