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披露信息存 在不真实、不准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原创 zhangp  2021-01-13 13:35  阅读 1,044 次

当事人: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张恩荣,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刘云龙,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民,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自然人薛茂林签订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公司的控制权有偿转让予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9%。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知悉上述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控制权的重大事项。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公司共披露了 3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均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前述披露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查看PDF: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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