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黎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承诺方;
金绍平,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业绩补偿连带责任担保方。
林黎明未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金绍平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
林黎明、金绍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 年 6 月,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以 11 亿元现金收购林黎明、温州润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润泽”)合计持有的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100%股权。根据林黎明、温州润泽与金龙机电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林黎明承诺兴科电子2017 至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0.75 亿元、1 亿元、1.3 亿元。若兴科电子未完成业绩承诺,林黎明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并在接到金龙机电补偿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完毕。2017 年 6 月 26 日,金龙机电披露《关于拟收购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补充及更正公告》,金绍平作为金龙机电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其签署的《担保函》中承诺就林黎明的补偿义务、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接到金龙机电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履行。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2日、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显示,兴科电子 2018 年度、2019年度业绩承诺均未完成。按照《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林黎明应向金龙机电支付兴科电子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 2.87 亿元。
金龙机电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20 年 5 月 1 日向林黎明发出《关于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的通知和确认函》,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林黎明未支付上述补偿款,违反了相关承诺。金龙机电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12 日向金绍平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金绍平履行林黎明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金绍平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相关承诺。
查看PDF:关于对林黎明、金绍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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