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合作协议,未及时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份质押诉讼,未及时披露股份被轮候冻结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李祖岳(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亚敏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锐勇、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赵非凡 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建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祝政、俞连明予以通报批评。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横琴三元向长城集团提供 6 亿元融资贷款,并与长城集团合资成立 2 个合伙企业,在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由合 伙企业受让长城 集团持有的全部 公司股份共计33,181,8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5%。作为首期 3.5 亿元借款的增信措施,协议双方在前述《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长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27.25%股份的表决权和提案权委托横琴三元行使;同时,双方约定由长城集团配合横琴三元改选公司董事会。此外,长城集团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与横琴三元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赵锐勇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非凡将其持有的长城集团 51%股权质押给横琴三元,相关股权质押直至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 27.25%股权完成过户后解除。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等协议安排约定将公司控股股东表决权和提案权转让给横琴三元行使,并约定在长城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转让控制权。上述事项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属于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收购方横琴三元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涉及控制权转让的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收购方横琴三元未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安排,在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也未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才对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6 号)中查明的事实,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2,500 万股股份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因到期未偿还前述全部股份的购回款本息,长城集团被东吴证券起诉。东吴证券请求法院判令长城集团支付购回款本金 2.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且东吴证券有权就 2,500 万股公司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涉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3%,占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 75.34%。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违约涉诉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但控股股东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监管措施决定后,才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对上述股份质押涉诉事项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截至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持有公司 3,318.18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5%。因合同纠纷涉诉,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法院轮候冻结。2018 年 12 月 28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3 月 25日、4 月 2 日,相关法院分别轮候冻结长城集团所持有的公司30,181,813 股、30,181,813 股、30,181,813 股、29,988,228 股股份,轮候冻结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24.78%、24.78%、24.78%、24.63%,占长城集团持股总数的 90.96%、90.96%、90.96%、90.38%。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未及时将股份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并迟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查看PDF: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赵非凡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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