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未将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2018 年 3 月,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 18.46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 28,262,429 股新股,募集资金 5.22 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过程中,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以个人名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方昆山威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威村)、一村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村资本)、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海投资)、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明德投资)、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屋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协议约定,王致勤、宋艳俊对认购方所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退出后所实际获得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作出如下保证,昆山威村、一村资本为不低于 11%、朔明德投资、爱屋公司、锦绣公司为不低于 8%、朴海投资为不低
于 0%,否则王致勤、宋艳俊自愿按协议约定的保证收益率直接向认购方以现金补足差额收益部分。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与收益保障协议相关的合同纠纷,王致勤、宋艳俊持有的 6,765.94 万股、5,282.59 万股公司股份,被一村资本、昆山威村申请冻结,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1%、20.93%,占其持股比例的 100%。
控股股东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上述协议,向认购方作出最低收益保障,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重要内容,且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因上述协议合同纠纷被冻结,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上述协议签署事项并及时披露,但公司迟至合同纠纷导致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后才予以披露。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协议签订后由控股股东自行保管,未告知公司有关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事项。公司也未收到相关协议,在此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中,未对协议内容进行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未将签署收益保障协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3.4.1 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王致勤、宋艳俊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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