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受到上交所行政处罚

原创 zhangp  2020-12-28 17:14  阅读 4,869 次

国机汽车因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披露处罚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行政复议进展及复议结果,直至 2020年 8 月 1 日公司拟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予以披露,逾期披露长达近4 个月,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被深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出现流动性不足,按照德国破产法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工程)下属全资子公司 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简称 Finoba 公司)德籍董事总经理已于当地时间 2020 年5 月 15 日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当地法院已于 2020 年 5 月18 日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 Finoba 公司的资产进行临时管理。公告同时披露称,Finoba 公司在汽车产业链上能与公司现有业务形成优势互补,且能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发挥积极作用,公司将在全面分析评估基础上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2020 年 7 月 18 日,公司披露进展公告称,尽管 Finoba 公司正式破产会造成当期损失,但基于 Finoba 公司未来运营结果不理想,继续经营需持续提供约 2,500 万欧元,且企业盈利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因此现在破产是及时止损的选择,Finoba 公司将进入正式破产程序。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公告称,Finoba公司于当地时间 2020 年 8 月 1 日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另经查明,截至 2019 年末,中汽工程为 Finoba 公司提供1,210 万欧元担保,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为 Finoba 公司提供2,960 万欧元的委托贷款与 2,305 万欧元的股东借款。根据德国破产法,股东方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投票权,且索赔为次级偿付。Finoba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款项的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中汽工程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合计约 6,475 万欧元,约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0.11%。

公司重要海外子公司发生申请破产事项,并最终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将会对公司海外业务拓展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大额借款和担保,而子公司出现破产情形,严重影响还款能力,可能导致公司遭受较大损失。公司理应在 2020 年 5 月 15 日子公司申请破产时,即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并合理预估大额借款及担保对公司的影响,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就上述子公司申请破产、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6 月 24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汽雷日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雷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工罚〔2020〕127 号)。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中汽雷日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7 月销售 ZN6463V1U5 多用途乘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8,642.08 元并罚款 6,255.84 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告同时披露称,上述罚款将由生产 ZN6463V1U5 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承诺函》。

另经查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出具。中汽雷日已在公告日前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已收到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2020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已就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1.64%,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披露处罚事项,也未及时披露行政复议进展及复议结果,直至 2020年 8 月 1 日公司拟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予以披露,逾期披露长达近4 个月。

查看PDF: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建国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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