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宁波华翔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0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18,507,581 股新股,根据实际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向 10 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6,180,164 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2017 年 12 月 28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30,047,150 股增至 626,227,314 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过变化。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宁波峰梅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股数为 11,850,757 股。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宁波峰梅做出的承诺函,其承诺: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 11,850,757 股新股。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且无后续追加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1,850,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名,证券账户户数为 1 户。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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