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以控股子公司股权为公司并购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创 chengya  2020-12-18 17:17  阅读 715 次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月29日、2020年6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32),同意以现金 25,000 万元(包括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已投资的 5,000 万元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康”或“标的公司”)原有股东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并通过向标的公司增资 12,500 万元取得标的公司 20%的股权,该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并购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已签订相关文件,东方华康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新营业执照,公司已持有东方华康 60%股权,东方华康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资金安排,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德武陵支行”)签署《并购借款合同》,以公司持有的东方华康 60%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向工行常德武陵支行申请人民币 18,750 万元的并购借款,用于公司的并购交易,借款期限为 84 个月。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泓杉”)、实际控制人罗祖亮先生及西藏泓杉股东罗订坤先生与工行常德武陵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申请的并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为公司并购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东方华康 6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查看PDF:大湖股份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为公司并购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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