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西安银行关于与关联方西安大唐西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雎国余、廖志生、冯仑、梁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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