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2 月 17 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内,向本公司支付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5.99亿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署《2021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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