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 29 日,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成都市新华创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不高于人民币 19,543.47 万元的价格向成都市新华创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创智”)购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花土路 936 号的“中国西部文化城”38 栋、39 栋、50 栋 3 宗办公用途不动产。
由于新华创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何志勇先生、陈云华先生、罗军先生、张鹏先生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查看PDF:新华文轩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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