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白沙湾分公司(“白沙湾分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中石化储备”)签署仓储服务协议(“协议”)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审议并批准本公司拟与白沙湾分公司及中石化签署仓储服务协议(“协议”)。协议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签署。
中石化储备为香港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上海上市规则下定义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石化储备为上海上市规则下本公司之关联方及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协议同时构成本公司于上海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及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 10.2.5 条,协议项下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之相关规定,由于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将高于 0.1%但低于5%,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根据协议,白沙湾分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包括租赁共计 95 万立方米的储油罐,年仓储服务费为人民币 11,400 万元(包含增值税),租期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止。
协议构成本公司于上海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同时构成本公司于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76(2)条之规定,由于协议项下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高于 0.1%但低于 5%,协议项下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查看PDF: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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