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哲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21B3D
3、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 1700 号 3 幢 7145 室(上海港沿经济
小区)
4、法定代表人:郭俊
5、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 年 2 月 14 日
7、经营范围:商务咨询,工业机器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乔徽先生。
9、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乔徽先生为其实际控制人,因此构成公司关联法人。
10、上海哲方 2019 年度(经审计)实现营业收入 515.6 万元,净利润-38.3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31.8 万元。
11、上海哲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哈工大机器人集团(哈尔滨)协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09838979
3、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与兴凯路交口处
4、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5、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5 年 5 月 22 日
7、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机器人产品及智能装备;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管理;机器人产业孵化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商业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信息咨询;接受委托从事企业员工内部培训(不含需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或者职业资格培训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销售:工艺美术品(不含象牙、犀牛和虎及其制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数码产品。旅行社业务经营。
8、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哈工大机器人集团持有 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9、因哈工协创研究院为公司关联法人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的下属企业,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法人。
10、哈工协创研究院 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2,829.8 万元,净利润 1,587.67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其净资产为 59,843.24 万元。(未经审计)
11、哈工协创研究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受让方: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哈尔滨鑫联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股权转让及价款支付
(1)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天兴苏咨字[2020]第 0056 号”《估值报告》,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50,600 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受让按照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价值为 50,000 万元。哈工智能拟以4,140 万元的交易对价受让鑫联新投资持有的标的公司增资完成前的 8.28%的已实缴出资股权。
(2)哈工智能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即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 51%即 2,111.4 万元;于完成工商变更之日后五个工作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价款 2,028.6 万元。
2、交割
(1)哈工智能在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促使标的公司向相关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标的股权的交割以下列条件的满足为先决条件:本协议已获得双方合法签署,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未被实质性违反;双方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自本协议
签署日至股权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误导性;截
至股权交割日,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技术、盈利前景和
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
化或其它情况等。
3、过渡期安排
(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
(2)转让方向哈工智能承诺,过渡期内,对于本次转让的标的股权:转让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依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受让方不享有标的股权的股东权利,不享有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股东会的表决权;标的股权所对应的过渡期内的损益由哈工智能享有。未经哈工智能书面同意,不在标的股权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权利负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4、转让方承诺
如果标的公司未能在交割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合格上市或标的公司实现证券化,则哈工智能有权要求转让方赎回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标的公司股权,赎回对价以下述金额较高者为准:该标的股权的评估值(执行赎回时以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准);哈工智能本次受让加上自交割之日起单利 10%/年的计算的投资收益。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
关注我们:请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公众号:betacj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louls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