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原创 chengya  2020-12-08 18:56  阅读 811 次

经查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6 亿元到-21.5 亿元。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核心子公司持续面临银行抽贷、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此外,公司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商誉计提减值合计 10 亿元到 15 亿元。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30.5亿元,较预告业绩亏损幅度扩大。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飞)、中科融通物联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和深圳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计提商誉减值,且其他资产减值计提金额也有增加。2020 年 6 月 13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19 年度实现净利润-30.47 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当期商誉、存货等资产减值计提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并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亏损 16 亿元到 21.5 亿元,但实际亏损 30.47亿元,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约 41.7%,差异金额约 8.97亿元,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而公司迟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涉诉事项

2018 年 4 月 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兴飞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 2,400 万元,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全额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 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2018 年 12 月 14-25日期间,公司全资孙公司芜湖市兴飞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兴飞)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分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芜湖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借款 1,500 万元、500 万元和 2,000 万元,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强担保)为借款金额的 80%提供担保,深圳兴飞对借款金额提供全额担保,实达集团及深圳兴飞对民强担保提供反担保。

上述借款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2019 年 12 月 13 日、2019 年 12 月 18 日和 2020 年 1 月 23 日到期,借款人逾期未能归还,累计逾期金额达 5,999.48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30%。上述担保债务逾期后,债权人分别于 2020 年 2月、2020 年 3 月提起诉讼,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截至 2020 年 3 月,公司因逾期担保累计涉诉金额达 5,489.24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和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20.55%。

公司可能因承担大额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但公司未就前述担保涉及债务逾期事项和涉诉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上述担保,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直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6 月 13日,公司才在对外担保贷款逾期公告和 2019 年度报告中一并予以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债务逾期和涉诉情况披露不及时。

三、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划转、冻结事项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披露的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显示,2018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孙公司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账户注销手续。2019 年 10 月 15 日,深圳兴飞募集资金专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划扣 702.03 元。2020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冻结款项 256.66 万元。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划转、冻结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公告》显示,2020 年 1 月,公司全资孙公司芜湖兴飞募集资金专户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款项 2.19 万元,上述款项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被扣划;2020 年3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2020 年 6 月,芜湖兴飞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款项31.74 元;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款项 257.11 万元。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划转、冻结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未及时披露大额担保逾期与涉诉事项,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划转、冻结事项,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时任董事长景百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蔡金良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业绩预告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张振伟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时任财务总监郭春光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 17.2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张振伟、时任财务总监郭春光予以通报批评。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景百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蔡金良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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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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