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未出席、
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时任独立董事翟颖由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杨宇新由于无法对公司经营情况发表意见,均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 人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投弃权票,但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对年度报告的具体异议及理由。
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未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时任独立董事翟颖、时任监事杨宇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时任独立董事翟颖、时任监事杨宇新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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