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ST贵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关联方林思亮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原创 chengya  2020-12-08 18:31  阅读 845 次

经查明,2020 年 4 月 30 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9 年 4-5 月期间,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之侄林思亮提供借款,发生额共计4,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61%,单日最高余额为 2,8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3%。2019 年 9 月 9 日,林思亮向公司返还所有款项,并根据董事会要求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86 万元。因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林思亮提供借款,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是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而作为公司实控人,林天福违反诚信义务,未能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资金占用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内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在发现资金占用事项后,刘锦满督促关联方归还款项,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补救措施。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条、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天福、关联方林思亮、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林思恩予以通报批评

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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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锦满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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