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一是虚构销售交易。姐告宏宁控制 19 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流经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 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 6 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 6 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二是虚构采购交易。为使资金顺利从公司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 2016 年至 2017 年伪造与李某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 6 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 6 名名义供应商支付 81,818.12 万元采购款,其中 39,789.59 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公司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4,169.09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4,169.09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9,504.09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 29.60%。
(三)2017 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 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
合计 29,487.1 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 61,714.1 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9,487.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11,038.9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18,448.2 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 12,000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公司 2018 年 3 月形成应收账款 7,720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2,000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100 万元,虚增应收账款 7,720 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 7,900 万元,占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 211.48%。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是投资者获知公司发展现状的重要信息来源,尤其是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则要求保证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时任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
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公开认定赵宁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
霞、尹梦葶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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