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此次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定价原则公允、合理,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二、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与航空工业财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我们认为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三、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控制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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